答:局管和局托管模式,均为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,合同签订方为集团公司,但是施工方为集团下属工程公司项目部,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。局管模式下,发票开具均以集团公司名义;局托管模式下,成本类发票抬头均为工程公司,但是给业主开具的发票为集团公司抬头。
“营改增”后,如果以法人为主体纳税,此时合同主体、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,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,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。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。即: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,可以由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,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,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