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分包中调拨材料,“营改增”后应做销售处理,为了合理避税,能否将材料供应在合同条款中减除?
发布日期:2014-12-05

答: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,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(不含装饰劳务)的,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、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,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。

“营改增”后,对专业分包方调拨材料时,要做销售处理,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,因此对于对下分包,可以考虑采用甲供材模式,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原材料,而分包方仅提供建筑劳务,这样甲方购进材料可以按照适用税率抵扣进项税额。

 

【上一篇】
【下一篇】
 
联系我们
北京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
电话:400-186-0200
邮编:100081
邮箱:tianyang@tianyangtax.net
网址:http://www.tianyangtax.net
关注我们